案件名称: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 包九市监罚字〔2021〕100号
处罚类别:罚款
处罚事由: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
处罚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
处罚结果:
--
处罚机关: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处罚生效期:
2021-12-13
处罚截止期:
--
更新日期:
2022-01-27
案件名称: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 包九市监罚告字〔2021〕100号
处罚类别:罚款
处罚事由:经查明,包头市兴顺达石油有限责任公司,共有6台加油机和12名工作人员负责加油和洗车服务。检查中发现4号、5号两台加油机上使用的标识整体呈圆形,有十等分的花瓣图形,上半部分六片花瓣图形呈亮黄色,下半部分四片花瓣图形呈红色且分开显示。而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为红黄色,商标整体呈圆形,十等分花瓣图形的上半部分的六片花瓣图形呈橙黄色,下半部分四片花瓣图形无间隙相连整体呈红色。经我局执法人员比对后,认定该加油站未经中国石油许可,在加油机上使用的标识与中国石油注册商标整体构图、颜色及外形近似,且使用在同一类的商品及服务上,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。在询问调查中,赵建勋称,4号、5号两台加油机上使用的标识由自己设计,于2021年8月初找喷漆工人花费100元喷制后开始使用标识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92#和95#的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卸油记录及销售记录,4号加油机以每升6.77元的价格销售92#汽油2.1吨,销售金额为18908.61元,剩余库存0.7吨,进价7880元/吨,金额为5516元;5号加油机以每升7.25元的价格销售95#汽油2.76吨,销售金额为15428元,剩余库存0.5吨,进价8030元/吨,金额为4015元。从8月初到检查当日,两台加油机违法经营额合计43867.61元。
处罚依据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
处罚结果:
--
处罚机关: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处罚生效期:
2021-12-13
处罚截止期:
--
更新日期:
2022-01-26
案件名称: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: 包九市监罚字〔2021〕100号
处罚类别:罚款
处罚事由:经查明,包头市兴顺达石油有限责任公司,共有6台加油机和12名工作人员负责加油和洗车服务。检查中发现4号、5号两台加油机上使用的标识整体呈圆形,有十等分的花瓣图形,上半部分六片花瓣图形呈亮黄色,下半部分四片花瓣图形呈红色且分开显示。而中国石油注册商标为红黄色,商标整体呈圆形,十等分花瓣图形的上半部分的六片花瓣图形呈橙黄色,下半部分四片花瓣图形无间隙相连整体呈红色。经我局执法人员比对后,认定该加油站未经中国石油许可,在加油机上使用的标识与中国石油注册商标整体构图、颜色及外形近似,且使用在同一类的商品及服务上,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解。在询问调查中,赵建勋称,4号、5号两台加油机上使用的标识由自己设计,于2021年8月初找喷漆工人花费100元喷制后开始使用标识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92#和95#的汽油增值税专用发票、卸油记录及销售记录,4号加油机以每升6.77元的价格销售92#汽油2.1吨,销售金额为18908.61元,剩余库存0.7吨,进价7880元/吨,金额为5516元;5号加油机以每升7.25元的价格销售95#汽油2.76吨,销售金额为15428元,剩余库存0.5吨,进价8030元/吨,金额为4015元。从8月初到检查当日,两台加油机违法经营额合计43867.61元。
处罚依据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
处罚结果:
--
处罚机关: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处罚生效期:
2021-12-13
处罚截止期:
--
更新日期:
2022-05-13